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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9]73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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