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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行为代码GLSG1) GL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GLSG1-5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直接定为D级 GLSG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D级延期半年/次 GLSG1-7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40分/次 GLSG1-8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30分/次 GLSG1-9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GLSG1-10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