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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来访□来信□其他 投诉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患者姓名 患者性别 患者年龄 住院/门诊号 投诉时间 被投诉科室/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投诉内容 记 录 人: 记录时间: 投诉人签字确认: 调查核实情况: 记录: 年月日 医院领导阅示: 处理结果: 记录: 年月日 反馈记录: 记录:年月日 备注: 记录:年月日 审核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