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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5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三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医院未设置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医院投诉登记表
  
  投诉方式:□来电□来访□来信□其他
  
  
  
  
  
  投诉人姓名
  
  
  
  与患者关系
  
  
  
  
  
  患者姓名
  
  
  
  患者性别
  
  
  
  
  
  患者年龄
  
  
  
  住院/门诊号
  
  
  
  
  
  投诉时间
  
  
  
  被投诉科室/人员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 址
  
  
  
  
  
  投诉内容
  
  
  
  
  
  
  
  
  
  
  
  
  
  
  
  
  
  
  
  
  
  
  
  
  
   记 录 人:
  
   记录时间:
  
   投诉人签字确认:
  
  
  
  调查核实情况:
  
  记录: 年月日
  
  
  
  医院领导阅示:
  
  
  
  
  
  处理结果:
  
  记录: 年月日
  
  
  
  反馈记录:
  
  
  
  
  
  记录:年月日
  
  
  
  备注:
  
  
  
  
  
  
  
  记录: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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