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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产业[2009]58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分解落实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精神和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落后产能环境污染重、资(能)源消耗高、安全保障弱,是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重要原因,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落后产能不尽快退出市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就不能有效解决,节能减排和产业调整振兴目标就难以完成,经济发展方式也难以转变。淘汰落后产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进一步增强淘汰落后产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明确了“十一五”期间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总体目标;《国务院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要求2009年全国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小机焦600万吨;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775号),要求2009年全国淘汰落后造纸产能50.7万吨、酒精35.5万吨、味精3.5万吨、柠檬酸0.8万吨;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对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提出了今后3年淘汰落后产能要求。现将相关行业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予以分解明确(参见附件1)。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改、财政、社会保障、工商、环保、国土、质检、电力等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产业升级相结合,坚持增量发展和存量调整相结合,统筹考虑淘汰落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职工就业等问题,确保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报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关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各地要分别于2010年2月底和3月底前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安排(一式5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我部淘汰落后工作联系方式参见附件2。
  
  附表:
  
  1、2009年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
  
  2、工业和信息化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系人名单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4,68205195,68205196)
  
  附件1:2009年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
  
  
  
  
  
  行业
  
  地区
  
  炼铁
  
  (万吨)
  
  炼钢
  
  (万吨)
  
  焦炭
  
  (万吨)
  
  铁合金(万吨)
  
  电石
  
  (万吨)
  
  电解铝(万吨)
  
  水泥
  
  (万吨)
  
  玻璃(万重量箱)
  
  造纸
  
  (万吨)
  
  酒精
  
  (万吨)
  
  味精
  
  (万吨)
  
  柠檬酸(万吨)
  
  合计
  
  2113
  
  1691
  
  1809.1
  
  162.1
  
  46.68
  
  31.35
  
  7416
  
  600
  
  50.7
  
  35.5
  
  3.5
  
  0.8
  
  北京
  
  
  
  
  
  
  
  
  
  
  
  
  
  
  
  
  
  
  
  
  
  
  
  
  
  天津
  
  
  
  
  
  
  
  
  
  
  
  
  
  
  
  
  
  0.5
  
  
  
  
  
  
  
  河北
  
  900
  
  400
  
  262
  
  
  
  
  
  
  
  570
  
  600
  
  3
  
  
  
  
  
  
  
  山西
  
  194
  
  180
  
  76
  
  11.56
  
  33.38
  
  4.5
  
  200
  
  
  
  
  
  1
  
  
  
  
  
  内蒙古
  
  197
  
  20
  
  495.3
  
  2.1
  
  10
  
  5.4
  
  370
  
  
  
  0.5
  
  3
  
  
  
  
  
  辽宁
  
  
  
  
  
  
  
  
  
  
  
  
  
  200
  
  
  
  1
  
  5
  
  
  
  
  
  吉林
  
  12
  
  
  
  
  
  2.32
  
  
  
  6.25
  
  16
  
  
  
  1.3
  
  8
  
  
  
  
  
  黑龙江
  
  
  
  
  
  120
  
  
  
  
  
  
  
  100
  
  
  
  
  
  3
  
  
  
  
  
  上海
  
  
  
  
  
  
  
  
  
  
  
  
  
  
  
  
  
  
  
  
  
  
  
  
  
  江苏
  
  245
  
  547
  
  
  
  
  
  
  
  
  
  160
  
  
  
  
  
  4
  
  0.5
  
  
  
  浙江
  
  
  
  
  
  
  
  
  
  
  
  
  
  
  
  
  
  1
  
  
  
  
  
  
  
  山东
  
  
  
  
  
  
  
  
  
  
  
  
  
  1000
  
  
  
  0.7
  
  3
  
  1.4
  
  
  
  河南
  
  20
  
  32
  
  40
  
  3.2
  
  
  
  8.5
  
  
  
  
  
  5.2
  
  2.5
  
  
  
  
  
  安徽
  
  
  
  
  
  
  
  
  
  
  
  
  
  230
  
  
  
  
  
  
  
  
  
  
  
  江西
  
  
  
  
  
  
  
  
  
  
  
  
  
  230
  
  
  
  6
  
  
  
  
  
  
  
  湖北
  
  32
  
  46
  
  
  
  
  
  
  
  
  
  1290
  
  
  
  
  
  
  
  
  
  
  
  湖南
  
  
  
  
  
  
  
  26.9
  
  
  
  
  
  300
  
  
  
  5
  
  
  
  
  
  
  
  广东
  
  55
  
  240
  
  
  
  
  
  
  
  
  
  750
  
  
  
  1.5
  
  
  
  
  
  
  
  福建
  
  
  
  10
  
  
  
  0.6
  
  
  
  
  
  240
  
  
  
  3
  
  
  
  
  
  
  
  海南
  
  
  
  
  
  
  
  
  
  
  
  
  
  50
  
  
  
  
  
  
  
  
  
  
  
  四川
  
  30
  
  51
  
  170
  
  7.4
  
  
  
  
  
  
  
  
  
  0.2
  
  2
  
  1
  
  
  
  重庆
  
  
  
  
  
  
  
  
  
  
  
  
  
  100
  
  
  
  
  
  
  
  
  
  
  
  广西
  
  100
  
  100
  
  
  
  16.6
  
  
  
  
  
  200
  
  
  
  8
  
  3.5
  
  
  
  
  
  贵州
  
  66
  
  
  
  121
  
  37.04
  
  
  
  
  
  160
  
  
  
  0.3
  
  
  
  
  
  
  
  云南
  
  164
  
  30
  
  238.76
  
  7.17
  
  
  
  
  
  360
  
  
  
  
  
  0.2
  
  
  
  0.8
  
  陕西
  
  
  
  
  
  220
  
  23.72
  
  3.3
  
  
  
  500
  
  
  
  8.3
  
  
  
  
  
  
  
  甘肃
  
  18
  
  
  
  
  
  2.85
  
  
  
  4
  
  230
  
  
  
  0.2
  
  0.1
  
  
  
  
  
  青海
  
  
  
  
  
  
  
  15.45
  
  
  
  2.7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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