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办资源[2009]45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水利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009年11下旬-2010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权限内相关自查工作,并对流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查工作进行指导。在自查工作基础上,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有关建议报告水利部。
  
  (三)第三阶段--集中检查阶段(2010年2月-3月)
  
  2010年2月-3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联合组成检查组,对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集中检查。
  
  (四)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0年4月)
  
  2010年4月,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对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解决有关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和措施。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和集中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限期整改措施,积极探索落实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长效机制,研究提出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的对策措施,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向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
  
  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抓好工作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务见实效。要加强宣传,让社会各有关方面充分了解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二)严格依法行政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管理相对人要从严惩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肃检查纪律
  
  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提出与检查内容无关的要求,不得参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的活动。对违犯检查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