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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供热计量改革有关法规政策及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总体情况。 2、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提供以下书面汇报材料: (1)2009年出台的有关供热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以及落实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唐山会议)情况。 (2)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新建建筑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安装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执行情况;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执行情况;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情况;计量热价制定及执行情况;宣传贯彻《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执行情况;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居民住宅热计量收费情况;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利用国家奖励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情况。 (3)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目前尚未实行热费制度改革的城市要写出专题报告说明情况,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汇总。 (4)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受检城市提供制定并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 (5)供热设施安全及建立的城市供热保障情况。受检省(自治区)、地级以上城市分别提供供热保障体系、措施、应急预案情况。 (6)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情况。受检的示范城市重点汇报贯彻执行《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3、各受检城市提供2009年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县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公建项目,1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4、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认真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于2009年12月4日前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减排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汇报材料。 2、现场考核项目,地级以上城市检查3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2个运行项目),县级市或县城检查2个项目(其中:1个在建项目,1个运行项目),无在建项目或项目不足的,可酌情进行调整。 3、对于在建项目,应提供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等相关材料。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检查组确定各省(自治区)接受检查的地级城市(区)及县,并于12月4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 2、请地级以上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汇总各城市情况并认真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上报我部城建司。 3、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垃圾处理有关规划、配套政策措施及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贯彻执行垃圾处理技术标准情况,落实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到帐和垃圾处理收费情况,实际运行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及整改评定复核中未达标设施的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次针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按不同气候区、不同重点专项工作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本次针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的检查评分由高到低排序,并反馈意见。 2、工程项目。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有关供热计量规定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标准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