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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09]122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杞县利民辐照厂处理意见的函

杞县利民辐照厂:
  
  2009年6月7日,你厂发生钴-60辐照装置卡源、货物自燃等事件,导致该装置安全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已不满足辐射安全要求。
  
  为严格辐照装置的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环境和公众的辐射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现对你厂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如对该装置实施退役,你厂应在2009年年底前提出退役申请,并将放射源交送有资质单位收贮或转让给其他用户。
  
  二、如继续使用该装置,你厂必须对该装置进行全面整改,并按照新、改、扩建辐照装置的程序履行如下环保和安全许可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编制辐照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
  
  (二)在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辐照装置全面整改,整改项目至少包括:
  
  1.对放射源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
  
  2.提交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辐照装置设计文件。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辐照装置建筑结构安全进行评估。
  
  4.对照《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GB17568-2008)等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辐照装置进行全面整改和改建,建立合格的通风系统、贮源井水自动循环系统、安全联锁系统、控制系统、放射源提升系统、防卡源系统等,安装牢固可靠的护源罩。
  
  5.设置辐照室视频监控和辐照室内灭火系统。
  
  6.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满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上述整改工作完成后,你厂可向我部提出重新启用申请。在获得我部审查批准后,你厂方可重新启用该装置。
  
  三、无论你厂对该装置作何处理,你厂都对该装置的辐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在开始处理之前和处理过程中,你厂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源安全,防止发生任何辐射事故。
  
  四、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你厂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协同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厂进行监督检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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