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标委综合[2009]9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0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加强对现行国家标准的维护,及时更新和淘汰老化落后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启动2009年度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同时推动并建立复审工作机制,使复审工作常态化。现就2009年度国家标准复审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复审范围
  
  经2004年国家标准清理确认有效,且截止到2009年底标龄已满5年的现行国家标准,均应纳入2009年度复审范围。其他现行国家标准,各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的需求,决定是否纳入本年度复审计划。
  
  二、复审要求
  
  各技术委员会要将复审工作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国家标准复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国标委计划[2004]28号)和《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指南》的有关要求,统一安排,对复审范围的国家标准进行逐项分析和研究,统筹做好归口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技术委员会复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时做好复审结果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三、复审结果的报送
  
  各技术委员会应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全部归口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复审结果的提交工作应与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工程数据填报工作有机衔接,避免出现同一项目结论矛盾的现象。
  
  各部门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属技术委员会提交的全部复审结果的审核,并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将审核结果报送给我委。复审审核结论为废止的国家标准,各部门或直属技术委员会应正式行文报送我委。
  
  四、复审结果的审批
  
  我委拟于2010年4月底前,完成对各部门或直属技术委员会报送的复审审核结论或复审结果的审批确认。确认继续有效的,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标注复审确认有效的日期。确认修订的,各技术委员会应纳入本委员会下一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工作重点,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另行申报项目修订计划。确认废止的,按国家标准废止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我委将在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后发布废止公告。
  
  五、复审工作机制
  
  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应列入各技术委员会每年的常规工作内容和任务,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正常开展。
  
  我委将做好对复审管理有关制度的完善和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工作,为各部门和技术委员会的复审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良好的技术服务。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