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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9】176号)要求,结合林业行业特点,我办在2009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将继续组织2009年林业系统的年度普法考试,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11月下旬至12月下旬之间自行确定考试时间,国家林业局普法办11月下旬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上提供统一的考试试题,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载,试题答案在考试结束后提供。 二、相关要求。 试卷印制、考试组织及评卷工作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安排,考试成绩要登入《林业系统“五五”普法培训证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2009年1月30日前将考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林业局普法办。 联 系 人:李权 联系电话:(010)84238613 传真:(010)84238604 Email:gjlyj@126.com 附件:2009年林业系统年度普法考试试题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9年林业系统年度普法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30分) 1.《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批准可以延长。 3.《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 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 协议; 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6.《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 和内砍柴、放牧。 8.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批准出口文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防沙治沙法》规定,在 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的内容。 10.《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11.《种子法》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规程。 12.《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和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3.《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则,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 的,应当优先开发成 。 14.《农业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 。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 15.《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场、 、牧场、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 、 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