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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09]300号
【颁布时间】 2009-11-23
【实施时间】 2009-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1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中国大坝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中国大坝协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大坝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大坝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水利部。
  
  中国大坝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我国坝工建设和管理理论的进步,提高大坝技术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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