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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保函[2009]138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1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需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需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负责汇总本省(区、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 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5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文管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
  
  联 系 人:张磊张凌
  
  联系电话:010-59881655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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