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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9]64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09-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61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阶段各项工作,根据近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中央单位“小金库”治理整改落实布置会议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观念。治理“小金库”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彻底清理“小金库”的要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党中央治理“小金库”的决心,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反腐倡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牢固树立彻底治理“小金库”的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清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找准薄弱环节,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主要领导要对“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关注专项治理工作进程、治理政策、治理成效,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家税务局特别是自查为零的单位要抓紧开展回头看工作,对照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确定的“小金库”概念,仔细查找,认真纠正。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将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总后,于2009年12月5日前通过FTP上报税务总局(路径为FTP://CENTRE/督察内审司/审计二处)。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对自查为零的部分中央单位再开展一次重点检查,被检查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务必做好配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问题。
  
  三、严格执纪执法,认真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政策规定,参照《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严肃处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可以比照自查进行处理。中央检查组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将由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达处理决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要严格执纪执规,落实责任追究,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处理。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推进建立长效机制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深入剖析“小金库”问题产生的原因,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省国家税务局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解决基层单位在治理“小金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特别是针对重点检查结束后发现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及时向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五、认真开展对下级单位的督促指导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治理成效不明显的所属单位,及时派出督导检查组,通过座谈交流、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走访等形式,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和上报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2009年12月5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书面报告的电子文件于2009年11月底之前上报。
  
  附件: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小金库”问题处理处罚意见》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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