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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09]12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法规编号】 4562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网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管理系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经研究,我部决定自2010年1月1日启用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海难救助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系统软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用系统软件报送信息的总体要求
  
  “系统软件”设置在中国渔业政务网(http://www.cnfm.gov.cn)“网上办公”栏目下的“渔政指挥管理系统”内,实行农业部、海区渔政局、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五级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运用该软件对辖区内的渔业水上安全事故和渔业海难救助信息进行管理。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系统软件”,要求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要素完整、操作规范。地(市)级、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区渔政局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不予确认,对漏报或要素不全的信息要及时通知下一级补充或纠正后录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要高度重视,要明确具体统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并在硬件配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对有关统计人员的培训,及时、规范应用“系统软件”,切实发挥其作用。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省级机构和人员名单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今后如有调整和变化要及时通报。
  
  二、渔业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一)渔业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月度和年度进行统计,月度统计期为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12月24日至本年12月23日。超过统计期录入的信息“系统软件”会自动提示上一级。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渔业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要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录入系统,并于每月24日前将本月报表报送上一级备案。
  
  (三)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县级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于每月26日前将本月报表报送上一级备案。
  
  (四)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审核,沿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报表报送至所属海区渔政局,内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报表直接报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五)海区渔政局对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后,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海区月报表报送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三、渔业海难救助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一)渔业海难救助信息按自然月度和年度进行统计,超过统计期录入的信息“系统软件”会自动提示上一级。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渔业海难救助信息后,应及时核实并录入相关信息。当月信息务必于月底前完成录入并报上一级备案。
  
  (三)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2日前完成上月救助信息的审核并报上一级备案。
  
  (四)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救助信息的审核并报上一级备案。沿海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月报表报送至所属海区渔政局,内陆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月报表直接报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五)海区渔政局每月8日前完成上月救助信息的审核并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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