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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处罚与奖励 1.凡违犯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私买私卖房屋,隐匿房产交易,不办交易手续者,按应交纳税费总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契税和管理费。否则,房屋产权监理部门不予承认产权,不发权证,国家建设征用时无偿拆除,财政、银行部门不予按付款项或送请人民法院处理。利用房产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黑市经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隐瞒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4.利用房产交易行贿、受贿的,除没收行贿物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一百元至五百元的处罚,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凡单位违反本办法,除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法定代表人处以按单位被罚款额1—5%的罚款。个人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6.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违法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之房产,不论当时成交价的高低多少,今后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产权所有者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征拆规定和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代征的契税,全部上交市财政,收取的管理费报市财政备案,用于房产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市房产交易所具体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