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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粤国税函[2009]153号
【颁布时间】 2009-04-09
【实施时间】 2009-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7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的管理办法涉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的改变以及海关缴款书企业数据采集、报送和申报抵扣等程序的调整,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纳税人宣传《通知》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2009年3月底前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今年4月申报期内仍按原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当纳税申报完成后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系统进行升级;2009年4月1日后取得的海关缴款书,一律通过升级后的电子申报系统采集抵扣信息,并于月底前将数据报送税务机关申请稽核比对。
  
  三、稽核比对结果异常以及处于“滞留待比对”状态的信息,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造成的,可修改后再次稽核比对。在海关缴款书信息报送期限内的(开具之日起90天),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申报软件修改后重新报送;超过期限的,电子申报软件将不允许自行修改,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填报《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附件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税务端代其修改。
  
  四、由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直采取“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其4月申报期前已报送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将继续在旧稽核系统进行比对,这部分的相符数据仍通过FTP下发,因此2009年5月、6月申报期,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为新、旧海关稽核系统比对相符数据之和。
  
  五、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后,税务部门采集的海关缴款书第5联信息是稽核比对和审核检查的重要数据,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信息录入质量、加强数据管理。
  
  六、试点期间,各地要高度关注并追踪分析稽核的有关情况,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稽核异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申请表(略)
  
  2.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对纳税人的宣传 辅导要点(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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