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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87号
【颁布时间】 2002-09-09
【实施时间】 2002-10-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本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本细则施行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合并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核准其开户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本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外汇专用账户、本细则施行后未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原有收支范围和限额继续使用。
  
  外汇局可以根据自身监管能力、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合并原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并按本细则规定为境内机构调整账户限额,但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经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钻石交易所等)的境内机构仍按相关管理办法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已使用账户系统的地区,应当将有关上述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纳入账户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境内机构和开户金融机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汇账户使用证》及《登记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账户开立核准件”, “账户变更核准件”,“异地开户备案件”,“关户核准件”,“撤户通知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各分局自行印制,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
  
   外汇登记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件二: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编号:()汇经核字第号年月日
  
  ┌─────────────────────────────────────┐
  
  │客户名称: 客户代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核准要项:账户开立│
  
  ├─────────────────────────────────────┤
  
  ││
  
  │账户性质:账户币种:│
  
  │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
  
  │限额类型:│
  
  │限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范围:│
  
  │支出范围:│
  
  │备注:│
  
  ├─────────────────────────────────────┤
  
  ││
  
  ││
  
  │(经常项目业务专用章) 签字: │
  
  │ 年月日 │
  
  ├─────────────────────────────────────┤
  
  ││
  
  ││
  
  │(金融机构签章) 签字: │
  
  │ 年月日 │
  
  └─────────────────────────────────────┘
  
  注:1、开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办理超限额外汇资金结汇手续。如未及时办理,授权开户银行在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结汇手续。
  
  2、本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使用有效,涂改无效。
  
  3、本单据一式四联,此联为第一联——外汇局留存联。
  
   NO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
  
  编号:()汇经核字第号 年月日
  
  ┌──────────────────────────────────────┐
  
  │客户名称:客户代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
  
  │核准要项:账户开立│
  
  ├──────────────────────────────────────┤
  
  ││
  
  │账户性质:账户币种:│
  
  │开户银行:账户有效日期:│
  
  │限额类型:│
  
  │限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小写):│
  
  │收入范围:│
  
  │支出范围:│
  
  │备注:│
  
  ├──────────────────────────────────────┤
  
  ││
  
  ││
  
  │(经常项目业务专用章)签字:│
  
  │ 年月日 │
  
  ├──────────────────────────────────────┤
  
  ││
  
  ││
  
  │(金融机构签章)签字:│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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