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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及整治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的处理,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后予以评估,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评估价、评估价的70%或80%计算补偿(补助)。评估程序和实施办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的,经与被拆迁人及被拆迁人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落实安置住宅: 1、安排政府统建安置小区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安置小区公寓房,准购面积、公寓房售价等均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安置公寓房。即由被拆迁人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被拆迁人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款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上按政府批准规划的公寓房建设条件自建安置公寓房,安置小区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3、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旧村改造,建设安置公寓房。即由政府面向社会融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引入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对旧村进行整体搬迁改造,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后,节余的土地按政府设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旧村改造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被拆迁房屋所在城区(开发区)现有拆迁安置小区房源的,被拆迁人可申请以经认定合法的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调换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小区公寓房。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的调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1;砖混结构1:1;砖木结构1:0.9;简易结构1:0.8。安置公寓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按规定比例核定的可调换面积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售房指导价进行结算。实行调换方式安置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四、关于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期限按南府发〔2008〕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补偿安置方式或重置价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或居住过渡周转房的方式之一进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进行过渡安置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标准上浮20%(上浮后临时过渡补助费金额个位数四舍五入)。 五、关于拆迁奖励 拆迁范围内合法住宅的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配合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一)签约奖励:凡是在规定期限以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规定期限以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金不超过4000元。在规定期限以前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奖励4000元;逾规定期限交付拆除的,每延迟一天扣减200元,直至扣完为止。 具体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按各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六、关于征地批后的动迁工作程序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未能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分别公告征地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实施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由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主持举行听证会; (三)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不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次数一般情况应不少于三次。经协调仍不能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城区人民政府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被拆迁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材料,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研究,认为确需责令被拆迁人限期交出土地的,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拆迁人发出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通知书; (四)超过责令限期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期限,被拆迁人仍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拒绝搬迁或拒绝交出土地的,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同时由用地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并登报公告或送达领款通知。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通知与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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