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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苏工商标[2009]115号
【颁布时间】 2009-04-09
【实施时间】 2009-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认定标准和认定量化标准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营业额)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服务)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利润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利润无亏损。(6分。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2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9分。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200万元。(6分。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9.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三年中销售区域(服务区域)能够辐射全国10个以上地级市。出口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10分。销售、服务区域每缺少一个地级市扣1分。)
  
  10.申请认定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并注重对该商标的广告宣传(中间产品、农产品、出口商品或其它有特殊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可适当放宽条件)。(5分。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3分,在省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2分,在市级媒体发布广告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
  
  11.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中国名牌证明、国家免检产品证明、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国家)、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江苏名牌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集体商标证书、证明商标证书。(20分。无驰名商标证明扣4分,无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各扣2分,无上述其它证明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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