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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农[1990]2188号
【颁布时间】 1990-11-13
【实施时间】 1990-11-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8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失效]

为了加强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契税暂行条例》,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90)财农税字第55号《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确保各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事农业生产,并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缴纳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及交换均应凭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由土地使用者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财政机关采取银行扣款及提请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证,限期缴纳税款等措施无效时,人民法院可根据财政机关的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机关移送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征收中的犯罪案件做为一项任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相互配合,在强化征收管理,依法治税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业各税及时足额入库。
  
  四、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部门,特别是财政基层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对围攻、殴打、谩骂财政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以及妨害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和违法行为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征收工作,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税收政策、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农业各税收入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级财政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以及违法渎职的征收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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