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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4-14
【实施时间】 2002-04-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失效]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中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稳健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中资商业银行使用人民币资本金购汇充实外汇资本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具备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完善的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可根据自身外汇总资产规模向人民银行申请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
  
  二、各商业银行需凭人民银行的批复文件,在批准的购汇规模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申请购汇。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逐步安排银行购汇。
  
  三、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交的购汇规模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
  
  (二)所申请购汇规模的测算依据;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外汇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的分析报告;
  
  (四)最近一年内人民银行或外汇局对其外汇业务的检查或考评报告,或者各行的外汇业务自查报告;
  
  (五)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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