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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0-07-03
【实施时间】 1990-07-0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8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台胞投资企业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加班加点,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节日加班费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职工因健康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加班加点的,企业不得加以强制。
  
  第三十四条  台胞投资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台胞投资企业应参照国营企业的标准,发给职工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台胞投资企业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死亡、严重职业中毒和职业伤害事故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当地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台胞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包括:法定节日、公休日和探亲、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女工劳保等假期。
  
  第七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八条  台胞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企业工会认为必要时,得参与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争议当事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  台胞投资企业对于模范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处分,应认真查明事实,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并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开除职工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劳动局。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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