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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党校、干部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卫生学校、职业中学和职业班,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藏语节目。 自治机关加强对电影、电视片的藏语译制和配音解说工作。 自治机关应做好藏文图书、报刊和其它文字材料的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扩大藏族文字图书的种类和范围,努力提高发行质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藏族科技人员、文艺工作者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从事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撰写论文和著作,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 第四章 藏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翻译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设翻译机构,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第二十三条 翻译机构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任务,搞好译文的规范化工作。 翻译机构应积极翻译本州和全国的先进科学技术、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资料,加强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商品名称等的文字翻译由州、县翻译机构负责审核。 第五章 藏语文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研究工作的领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解决藏语文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藏语文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委员会领导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工作,提出科研规划,审定科研课题,奖励推广科研成果。 藏语文的科学研究,应着重于藏语文文字的基础研究,搜集、整理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现代藏语新名词术语、科学技术语的应用研究和规范化研究等。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藏语文工作者。 自治机关有计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部门进行深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藏汉文文秘人员。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等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者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