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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财建[2009]30号
【颁布时间】 2009-04-08
【实施时间】 2009-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财政厅、省发改革、省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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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2、机动车注销证明;3、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5、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6、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2、机动车销售发票;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由公安部门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审查通过后由公安部门出具审查通过证明书(仅限汽车,格式见附件2)交由财政部门留存并作为申领补贴的依据。
  
  (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办法。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同时出具已申领财政补贴通知书(仅限汽车,格式见附件3),集中交公安部门留存,并作审查“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补贴资金兑付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县(市、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试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办法,并相应缩短补贴工作日。
  
  各市财政部门要建立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月报制度(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并于每年4月1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经贸主管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对生产商、销售商履行承诺义务及落实责任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各市财政、发展改革、流通、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坚决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贯彻落实。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增进部门协作,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将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农民家喻户晓。要加强资金管理,并切实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相关工作。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实施情况,总结提出完善措施,切实将国家汽车下乡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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