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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台湾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8.台胞投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也可不留残值。 9.台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由海关实行监管。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10.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产品,确需内销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 11.台胞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含土地和房产开发),免缴市政建设费及教育附加费。 12.台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厂房、水、电和运输、通讯设施,优先给予安排,并按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13.台胞投资企业自身外汇平衡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解决;人民币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其自有外汇通过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解决。 14.台胞投资企业应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房产税3年。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在汕头以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方式进行投资的,分别享受下列优惠: 1.承接加工装配企业的加工装配纯收入,在3年内国营企业免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属山区县企业按规定免税期满后仍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长2年减免税的照顾。 2.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企业所需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零部件、设备的进口,免征关税和工商税。 3.对外来料加工年工缴费收入(不含各项租费)120万港元以上,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机器设备金额50万美元以上的技术先进型重要项目,需要进口生产必需的、数量合理的运货车辆或特种车辆(不含小轿车、面包车),经市外经贸委报请省外经贸委批准,海关免税放行,但不准倒卖、转让。 4.台湾投资者及其派驻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带进自用的生活用品,在国家规定数量以内,用后复出的,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收押金。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本人及台胞投资企业从境外聘请的技术、管理人员可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审批机关应优先给予办理。 台胞投资企业需派遣员工出国出境培训者,由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优先给予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台湾投资者可在其投资企业安排合理数量的亲属就业。其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台胞投资3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在其企业就业的农村亲属1-5人(台胞投资3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1人,1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2人,200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3-5人)到其企业所在地城镇入户,并享受商品粮供应。 第十条 台胞投资企业建厂房及附属配套设施的所需用地,其使用年限与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相同。不规定经营期限者暂按15年计算;其场地使用费(含开发费和使用费)按当地规定价格,减收10-30%;如属投资改造汕头市区老企业,投资举办能源、交通、原材料和开发性农业等基础产业企业,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5年内,可免缴场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市和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帮助招工、推荐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向社会招工、聘请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实行劳动合同制。 在市辖区及各县县城的台胞投资企业,需向农村招工的,应分别报所在市、县劳动局批准。 台胞投资企业需要聘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允许应聘。 台湾投资者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开发性农业企业,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台胞投资企业对职工的管理按照《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招用(聘用)工人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市和县、区均应设立台胞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台胞投资企业提供各项配套服务。台湾投资者申报投资项目、草拟项目报批文件、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财政登记、海关登记、银行开户、以及申请办理招工、用水、用电、安装电话等,均可委托本市及各县(区)的咨询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应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台胞投资企业提供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