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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9]77号
【颁布时间】 2009-04-08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确保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收缴,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建设和谐德宏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工会经费和筹备金由地税机关代收的函》(云政办函〔2008〕125号),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经2009年4月2日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现将州直单位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围
  
  由财政安排在职人员经费的州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缴纳建会筹备金。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人员,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一个月为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三、代收管理
  
  (一)原则。为规范各单位工会经费按比例提取和留用,做实基层工会经费账户,财政安排在职人员经费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收。
  
  (二)方式。财政部门应于1-3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以前、第四季度于12月20日以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并从当月应下达各单位包干公用经费中扣除,再由地税部门填开缴款书,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资金划拨到工会集中户。
  
  其他单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的通知》要求自行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四、责任和要求
  
  (一)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工资统发数准确计算扣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金额,并将计算清单送地税部门。
  
  (二)地税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明细计算清单及时填制缴款书,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应根据财政下达额度表及地税部门缴款书核对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转到工会集中户。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通知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书。
  
  (五)地方总工会于征期结束后20日内,按规定比例留成和上解,并核拨基层工会留成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压库和挪用。
  
  (六)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开设工会账户的,上级工会于20日内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应留成的建会筹备金,未建立账户的,暂时留在上级工会经费集中户,待账户建立后再拨付。
  
  (七)各单位向工会会员收取工资收入0.5%的会费,全部留基层工会使用。除此以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或转拨其他经费到基层工会账户列支。
  
  (八)根据《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工作经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从地税代收经费总额(州财政统发工资单位)5%的工作经费中,分别支付地税部门3%、财政部门2%。
  
  (九)具体实施细则由州总工会、州财政局、州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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