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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产权人下落不明,或在押在关,无人经营者; (二)产权人居住外地,本市无合法代理人,或有代理人而经营房屋有困难者; (三)产权人确实无力经营,自愿申请代管者; (四)产权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 4.代管房屋因天灾或其它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的,代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5.产权人要求退回代管房屋;或产权人返回本市,持有确切产权证明,无产权纠纷,申请退回代管房屋时,经市房管机关核准,可将房屋退还产权人。 第十条 凡违犯本细则者,经群众检举或主管机关查出,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50—200元的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不服处理者,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私房产权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市房管机关调解,经调解无效时,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自本细则公布之后,凡有租赁、买卖及产权转移登记等事项者,均须在两个月内到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不按本细则办理登记者,产权发生纠纷时,房管机关不予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本建设征用拆迁时,按违章建筑对待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异产连幢的私房,按有关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私有房屋需翻修、改建、扩建、加层时,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后,方能施工。修建竣工之后,须向市房管机关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通县参照本细则实施,本细则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