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日前决定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一、对新设分支机构的本外币业务合并审核。即中资银行各级机构申请开业时,可在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同时,申请开办外币业务。
  
  二、对增开除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变逐级审批为一级审批。即人民银行已批准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可由其总行在《关于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报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原则和内部审批程序仍维持现行做法。
  
  三、对已开业但尚未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其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不再受开业半年的限制。
  
  此次审批办法的调整,统一了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中资银行外汇业务无须再单独报批,缩短了审批过程,节省了审批时间。同时,对中资银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也从以往的逐级审批改为一级审批,有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外汇业务的发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