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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国资办[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07-06
【实施时间】 2009-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9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国资委涉密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的秘密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二、有涉密存储介质的部门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三、因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部门领导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四、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柜中。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返回后及时审查注销。
  
  六、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部门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七、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八、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视同纸制文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九、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需外送维修的要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维修时要有涉密部门人员在场。
  
  十、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部门领导批准后,交专人负责销毁。
  
  本办法自下发上之日起实行。
  
  附件:1、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
  
  2、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
  
  单位: 负责人:
  
  序号
  
  介质编号
  
  介质类型
  
  容量
  
  使用者
  
  密级
  
  备注
  
  
  
  
  
  注:1、介质编号:由委保密办统一定义6位的连续编号;
  
  2、介质类型:光盘、软盘、磁带、活动硬盘、U盘、其他;
  
  2、 密级:绝密、机密、秘密;
  
  3、此表由各单位动态管理,并将副本报委保密办备案。
  
  附件2:
  
  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
  
  使用人
  
  批准人
  
  密级
  
  介质类型
  
  介质编号
  
  存储内容(文件名、内容描述、容量KB/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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