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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1989]142号
【颁布时间】 1989-11-24
【实施时间】 1989-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1989〕49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强台胞接待中的宣传工作。
  
  实现祖国统一是我党三大任务之一。要对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进行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和台湾形势的宣传教育,树立“统一祖国,人人有责”的思想。建议各地、市、县和区直各部门利用报告会、座谈会、宣传橱窗等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教育,把这一工作深入到乡村、街道和基层单位。各级对台部门要不定期地编写一些有关台湾的基本情况、台湾形势和对台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材料,发至基层单位,供广大干部参考。
  
  各地、市、县和各单位在台胞接待工作中,要做好送上门的宣传工作,让台胞多走走,多看看,通过参观访问,提供政策咨询等活动,为台胞解疑释惑;通过介绍祖国大陆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成就和有关法规,增强共识。各地台胞接待处可陈列一些报刊、书籍和实物宣传品,供台胞阅读、欣赏和选购。各地报刊、广播、电视等应适当增加一些台湾情况的报道,宣传接待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四、努力解决台胞接待工作中的交通问题。
  
  对旅游台胞接待中的交通问题,由旅游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系解决。对零散探亲台胞的机、车、船票,建议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采取措施,尽成能给予优先照顾,以保证台胞按时出境。对客运和出租车队的司售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以优质服务,为台胞提供方便,如出现刁难、敲诈勒索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五、整顿台胞接待工作重点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附近地带的社会秩序。
  
  桂林机场、车站、漓江码头,重点接待台胞的宾馆和饭店附近地带,是我区整顿的重点。公安、海关、工商、外汇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对走私、套汇、嫖娼、诈骗、偷盗、抢劫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处理。对台胞投诉案件,要做到逐件落实,及时处理。对台胞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应查明证据,依法处理。
  
  六、做好大陆人员赴台前的思想教育工作。
  
  大陆人员赴台探病奔丧,第一次到台湾,面对陌生的环境,加上国民党的“心战”宣传,影响与反影响的问题非常突出。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做好赴台人员的工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公安机关和对台部门加强联系的通知》即桂公(境)〔1989〕48号文件精神,公安部门批准赴台人员出境前应通报给当地对台部门,对台部门也要主动与当地公安部门保持联系,了解赴台人员办妥手续的日期,力求一个不漏地对赴台人员进行行前思想教育,并对他们提供必要的指南,提出有关注意事项。
  
  赴台人员返回后,还要组织他们进行座谈或个别走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各地、市、县、区直各委办、厅、局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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