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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2005]17号
【颁布时间】 2005-09-12
【实施时间】 2005-09-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
  
  ——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
  
  ——有利于服务改革开放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
  
  ——坚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有冲突的改革措施,应当在修改有关法律后实施。
  
  二、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研究完善立案监督的方式,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依法完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和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
  
  3、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探索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对死刑执行活动监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机构,规范监督工作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相关规定。
  
  4、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
  
  5、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建立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6、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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