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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5]11号
【颁布时间】 2005-07-15
【实施时间】 2005-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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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点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目前,在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存在。有些法院片面追求结案率,使个别法官为了加快案件审理进度而缩短、甚至剥夺被告答辩期限;一些法官在庭审时经常打断当事人的正常陈述和辩论,导致当事人不能充分发表质辩意见,以致在二审当庭宣判后尚未拿到裁判文书时就要求申请再审。还有个别法官强迫当事人调解或撤诉等。在这次专项整改活动中,要进一步规范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
  
  第一,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适用审理程序。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该适用普通程序的,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第二,要进一步规范民事和行政审判庭审行为,不得强迫原告撤诉,不得先入为主并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就下结论;除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得随意打断和无端阻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正常发言。若发现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辩解与本案无关或发言冗长重复时,可以及时提醒当事人或代理人注意。
  
  (七)重点解决法官的言行和形象问题。法庭是人民法院弘扬司法文明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场所。个别民事、行政审判法官不尊重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格尊严,言谈举止欠缺文明,甚至态度粗暴蛮横,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冷、横、硬、推”的不良作风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成为近年来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要大力提倡司法文明,规范法官言行,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二,要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来访热情接待,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让每位来访者都能感受到民事和行政审判法官的周到热情、耐心细致和人民法院的政治本色。
  
  第三,要在庭审中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使用语言应严肃、准确、规范、文明,禁用司法忌语,审判法官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坚决杜绝以权压人,以势压人。
  
  第四,对当事人催办案件,法院一时又难以结案的,承办案件的法官和合议庭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在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大的情况下,更要倡导理性司法。对于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无理要求,要依法有理有据地做好工作。
  
  第五,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着装的规定,整洁、得体地穿着法袍和制服,严禁不按规定着装现象的发生。
  
  (八)重点解决忽视调解、一判了之的问题。针对目前部分法院忽视对民事纠纷案件调解作用,收案后一判了之,或部分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给审判人员下达硬性调解指标,个别法官强迫当事人调解的现象,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正确认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坚决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发生。
  
  第一,要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使当事人通过公平便捷的程序,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第二,行政审判工作要积极探索协调解决纠纷机制,对于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均有较大处分权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选择妥善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案。
  
  第三,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将民事调解程序前置,即对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进行调解,使调解贯彻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作用。
  
  (九)重点解决法律适用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在民事和行政审判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即使对已有的规定,由于理解上不同,也出现了对类似案件法律适用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此引发了各种非议。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适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并及时清理和修改现行的司法解释。对现行已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编撰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
  
  第三,要注意掌握好案件处理的时机和方法,严格执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于事关全局、政治性、政策性和敏感性强,涉及世贸组织规则,以及涉港澳台的社会影响大、国内外媒体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要审慎处理并及时沟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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