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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5]339号
【颁布时间】 2005-07-12
【实施时间】 2005-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庭专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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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做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招标工作。根据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文件的要求,此次人民法庭专项建设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设计建筑式样,供项目单位选用。各高级法院要积极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经选定的设计单位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根据本辖区实际提出建设需求,适时组织法院系统有关专业人员对设计式样进行讨论和评审,保证设计式样符合法庭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既符合审判工作实际,又体现出现代司法理念,使设计方案经得起推敲和检验。要认真做好地(市)统一招标工作,在建设中要明确指导思想,用科学发展观认识和解决问题,确保人民法庭的建设一次到位,长期使用。
  
  (五)实事求是地核准每一个建设项目。各高级法院要抓紧时间再次对所报建设计划进行检查审核,实事求是地把需要建设的人民法庭情况调查清楚,既不能多报和谎报,也不能少报和漏报。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坚决剔除,并相应调整建设计划,保证人民法庭建设工作经得起检查和检验。
  
  四、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在人民法庭建设中,各有关法院一定要将廉政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地位加以对待,要坚持强调自上而下的廉洁奉公,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搞好人民法庭建设的质量控制,绝不允许出现豆腐渣工程。对于人民法庭专项建设,国家审计署将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届时如发现违反廉政纪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各级法院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人民法庭专项建设是法院系统一项大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法院有责任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各高级法院要加强与中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随时掌握实际情况,科学组织,统筹安排,注重建设资金的效益,切实把人民法庭建设好。各有关高级法院也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系,对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取得的有益经验要及时报告,使各高级法院之间得以互相吸取教训、借鉴经验,更好地完成建设任务。凡2005年安排中央专项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络事宜,对本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的组织实施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8月底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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