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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5]275号
【颁布时间】 2005-06-23
【实施时间】 2005-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丛书,自1992年出版以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下,在促进应用法学研究、指导审判实践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受到各界好评。为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应用法学研究的通知》(法[2005]6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辑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审委员会成员和案例编辑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审委员会与编辑部
  
  根据院领导分管工作的调整,并考虑到《人民法院案例选》原编审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工作岗位的变化,故对编审委员会成员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编审委员会成员为:
  
  主任:沈德咏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运声 刘学文 杜万华 纪 敏 孙华璞
  
  怀效峰 宋晓明 邵文虹 胡云腾 杨万明
  
  宫 鸣 俞灵雨 赵大光 钱 锋 罗东川
  
  黄尔梅 高憬宏 蒋志培 蒋惠岭 高贵君
  
  为加强编辑队伍力量,提高编辑工作质量,《人民法院案例选》设立编辑部,具体负责案例的编辑工作。编辑部的组成人员为:
  
  主 编:胡云腾
  
  副主编:蒋惠岭
  
  成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 东 王艳彬 方金刚 孙长山 李 晓
  
  李洪江 杜 强 张 明 张根大 张 眉
  
  祝二军 何 兰 吴兆祥 汪治平 严 戈
  
  胡夏冰 杨洪逵 梁 剑 袁春湘 曹守晔
  
  二、适当调整《人民法院案例选》的内容
  
  随着形势的发展,为适应审判工作和应用法学研究的需要,从今年起,《人民法院案例选》的内容作以下调整:
  
  1.适当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是审级最高且最具权威的案例,受到下级法院、律师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也是指导审判实践的重要载体。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中选择一部分具有研究和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重点分析。
  
  2.适当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根据案例指导制度本身的特点,指导性案例一般来源于较高级别的法院。因此,《人民法院案例选》将适当增加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对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比例。
  
  3.增加“特别策划”部分。这一栏目将重点对涉及同一个或同一类法律问题的多个案例进行综合评析,从而形成对同一问题的多视角观察,阐述对同一法律原则或规范适用的多种具体情况。
  
  4.增加“域外采风”栏目。根据版面情况,我们将选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法院的少量著名判例进行评析或作简要介绍,以开阔视野。
  
  5.裁判文书分析。对案例进行评析,当然其重要基础就是该案的裁判文书,同时案例评析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裁判文书写作的改革。作为案例评析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案例选》每辑将选择一两份裁判文书对其优缺点进行剖析,以促进裁判文书写作质量的提高。
  
  三、改革案例的编写体例
  
  为更好地体现案例中的法律意义,体现法官的案例编写人的法律智慧,发挥案例的指导和研究意义,《人民法院案例选》的编写体例在保留原来基本结构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案例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标题仍采取原有写法,体现当事人名称、主要案由或主要法律问题。
  
  2.要点提示。要点提示在于展现本案的裁判要旨,以及该案存在的问题或者编写人或编辑部认为重要但在案例中未加分析的问题。一个案例中可以归纳出一项裁判要旨,也可以归纳出多项裁判要旨。
  
  3.案例索引。为表明案例的真实性,案例索引应载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名称、裁判文书编号、裁判日期?
  
  4.案情。案情部分主要介绍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并应阐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争议焦点。
  
  5.审判。这一部分主要载明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审判过程以及裁判理由,包括二审或再审情况。
  
  6.评析。评析部分主要对裁判中的观点、理由、结果等进行评论、分析,以加深对案例的理解。
  
  7.编后补评。编辑部对案例进行审核、编辑后,对于案例评析中虽未提及但比较重要的问题,或者对案例及评析中已有体现但尚不充分的问题,进行补充评析。
  
  四、编写案例时注意事项
  
  除按照上述编写体例的要求编写案例外,编写人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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