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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办[2005]275号
【颁布时间】 2005-06-23
【实施时间】 2005-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案例选》编辑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1.准确归纳裁判要旨。裁判要旨是案例的“眼睛”,是指导性案例意义之所在,也是“要点提示”中的重要部分。在编写、归纳裁判要旨时,应当注意与案例中的法律争点相对应,而且确保该裁判要旨确立了新的裁判规则。已经为法律条款、司法解释、权威学说所确认的裁判规则不必纳入裁判要旨。编写人归纳出来的裁判规则可以是实体法裁判规则,也可以是程序法裁判规则。编写人自己对该案所归纳出的裁判规则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
  
  2.案件事实的归类。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应纳入“案情”部分。案件经过二审、再审的,二审或再审中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新归纳的争点,均纳入“审判”部分。“评析”中不应当出现在案情中未曾提到的案件事实。
  
  3.法律条文的引用。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法律是裁判的惟一依据、因此,案例编写过程中不应当省略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分析、解释。对于不引用法律条文的案例的选用应当特别慎重。裁判结果引用的法律条文既包括实体法条文,也包括程序法条文。
  
  4.对“评析”部分的编写要求。评析应与要点提示、案件争点内容相呼应。编写人应当从案例的重要性、指导性、准确性、权威性角度对该案例在确立表裁判规则、应用法律方法、发展裁判理论等方面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审判”部分说理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编写人应当紧扣相应的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该案如何从一般性的法律条艾中解释出具体裁判规则的法律推理和解释过程。评析部分所列小、标题不应当简单重复法律条文的内容,而要体现案例所确立的特有规则。对于没有争议的法律论点,或者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并且在本案中没有新发展的裁判规则,不作评析。
  
  五、通讯编辑与案例报送、评奖工作
  
  根据法[2005]64号文件的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编选的组织、协调工作,通讯编辑承担具体组织、报送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正在按照法[2005]64号文件的要求报送《人民法院案例选》通讯编辑名单。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院的通讯编辑名单、联系方式尽快报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通讯编辑对于案例编写人送来的案例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后,认为符合标准的,加盖法院公章后可以直接报送。同时报送其他单位的案例,应在报送时加以说明,以便编辑部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报送案例时,必须严格审查相关条件,确保该案件裁判文书已经生效,而且未进入再审程序。其他法院、律师界以及社会各界对该案例有评论、反馈的,编写人可以将收集到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编辑部。
  
  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每年定期召开《人民法院案例选》通讯编辑会议,分析审判工作需求,了解法律热点问题,交流案例编写经验,以提高案例编写质量。每年举办一次“十佳案例”评选活动,从案例对法律理论的贡献、编写技术、文字水平、他人引述次数等方面进行评价,对案例的编写人、编辑给予奖励。对于获得优秀组织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人员,也将给予奖励。
  
  六、协助做好发行工作
  
  《人民法院案例选》主要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各级人民法院和各地的通讯编辑在发行方面也应当发挥积极性,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面覆盖不到的地方或领域,可以建立自己的发行网络,协助做好发行工作。有关具体事项可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联系。
  
  电话:010-85257639(何兰),85257650(张眉)
  
  传真:010-85120696
  
  电子邮箱:fayansuol23@sina.com.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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