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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组织领导问题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由地方党委特别是党委政法委部署和组织,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严格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好整改活动。同时,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负有指导责任。为此,上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下级人民法院专项整改活动,特别是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方面,要给予大力的指导和支持。高、中级法院的每个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联系一个基层法院,抓一项具体工作规范。 关于法院内部的组织实施问题,最高法院提出“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政治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格局”。确定政治部门组织实施,是由先进性教育活动引申出来的。如果当地政法委统一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组织落实,要按照政法委的部署开展工作;如果政法委没有硬性要求,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行。政治部门组织落实,主要是提出总体工作思路,收集、整理、归纳有关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以及进行培训考核等。因为此次专项整改活动的重点环节是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所以涉及业务方面的规章规范,主要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即要建立业务上由审判庭负责、队伍建设上政治部门负责的格局。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各相关业务部门将另行提出。 五、关于加强制度建设问题 这次专项整改活动的主要目标是加强规范性建设,解决司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确保司法权力正确有效行使。所以,一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已有的制度,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补充的尽快补充;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从而逐步形成三项机制:一是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二是竞争有序、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机制;三是纪律严明、富有成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加强审判工作制度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体制。要对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认定事实和证据、适用法律、遵守程序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就案件结案率、调解率、平均审限、二审维持率、改判发回率、上访申诉率、再审改判率等制定出具体的控制标准和管理规划。 2.规范审判方式。要以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重点,制定便民、利民的制度措施,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制度化。具体包括规范审前程序,完善庭前证据展示、证据交换、庭前调解;规范再审制度等。 3.规范执行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实行执行公开制度,规范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分离制度,规范执行方式、严格执行强制措施和执行期限以及落实先执行后收费制度等。 加强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要通过明确岗位职责、确定工作任务、设定管理目标、健全考核评价等机制,使干部管理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并实现量化和具体化。 2.建立竞争、公开、民主的选人用人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严格选任条件,细化推荐提名、干部考察、讨论决定程序,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等。 3.完善干部监督体系。要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制度措施,努力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 六、关于培训考核问题 中央政法委提出,要“按照全体参与、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的要求,组织好练兵培训活动”。根据中政委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要把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作为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完成培训任务,增长才干、提高本领。练兵活动可以形式多样、生动活泼。例如,可以采取“制度上墙”、庭审观摩学习、法律知识竞赛、法官演讲比赛、法律文书评比等形式。培训结束时,应当组织考试考核。三次培训考核都不合格的,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司法资格。 七、关于专项整改活动的检查验收问题 专项整改活动三个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从11月份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将派出检查组,采取重点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法院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专项整改活动真正取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将专门制定检验专项整改活动成效的具体标准。总体要求是,通过专项整改,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明显转变,法院和法官的社会形象有新的提升。检查内容包含:1.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情况;2.审限内结案的比例、审判案件的调解率、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和发回率情况;3.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4.涉诉信访和解决涉诉信访的具体措施、行动以及效果;5.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查处情况和薄弱环节的加强情况;6.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法官作风的反映情况,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