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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5]55号
【颁布时间】 2005-04-29
【实施时间】 2005-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
  
  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及时向我院反馈。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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