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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5]37号
【颁布时间】 2005-03-25
【实施时间】 2005-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5号施行以来,各地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开创了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改革开放和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两便”原则,不断提高涉外民商事审判能力,我院于2004年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并决定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工作进行试点。鉴于浙江省义乌市涉外民商事纠纷较多,现授权你院指定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作为该项工作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乌市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审判力量,确保审判质量。
  
  二、该院的上诉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要加强对该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审判经验。
  
  四、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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