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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5年2月21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总则 一、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 二、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能的实际,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 三、司法警察训练的基本任务是学习司法警察基本理论、警务基础知识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法规,掌握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养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锻炼强健的体魄,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司法警察的训练必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五、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司法警察培训工作的领导,把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妥善解决训练与工作的矛盾,及时研究训练中遇到的难题。要编制专门预算,保证司法警察训练经费和装备购置经费的落实。要有计划地搞好训练场地建设,修整和充实训练器材,合理调配使用,使训练的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六、全体司法警察必须参加训练,按规定完成训练任务,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警务知识和能力。司法警察领导干部在职训练每年不少于10个训练日;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每年训练不少于20个训练日;新任司法警察第一年的训练不少于30个训练日。每个训练日,按照7小时计算。年度训练起止时间为年初开始,年终结束。 七、各级司法警察部门职责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务部 1.制定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写训练大纲和训练教材。 2.规划、部署、检查、指导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分列式、阅警式、汇操、专业技能考核等较大规模的训练活动,指导训练改革。 3.组织全国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选升警监警衔的培训。 (二)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 1.部署年度训练任务,组织指导训练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对辖区司法警察支队的全面考核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调警、汇操等训练活动;每三年组织一次辖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分列式、阅警式、专业技能比武等训练活动。 2.组织指导处置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较大规模突发事件的演练。 3.组织训练保障工作,负责训练经费、器材、装备的计划保障工作。 4.组织支队、大队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晋升警督警衔的培训。 (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 1.部署年度训练任务,组织指导训练工作,轮训业务骨干,组织新任司法警察岗前训练,每季度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每年对辖区法院司法警察组织一次考核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辖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分列式、阅警式、专业技能比武等训练活动。 2.组织编写训练教案,抓好训练的示范和教学工作。 3.组织司法警察的训练保障工作。 4.组织晋升警司警衔的培训。 (四)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1.组织实施本大队的训练,统计、报告训练情况,拟定本大队训练进度表,具体落实训练计划,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 2.管理使用训练器材、教材。 3.组织实施补训、复训和岗位练兵工作。 八、司法警察的训练成绩作为职级晋升、立功受奖、晋升警衔的重要依据。对多次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司法警察应劝其退警或将其调离司法警察岗位。 九、对个人和单位的考核,通常由施训单位在训练课目完成时或者阶段训练结束时组织进行。内容较多的课目,可在全面训练的基础上,采取抽考部分内容的方法进行,所考成绩即为该课目的成绩。个人训练课目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及格)时,可以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为该课目的最终成绩。 十、成绩评定。 训练成绩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制和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两类。两级制适用于个人一般课目(内容)的成绩评定;四级制适用于个人重点课目(内容)、年度(阶段)训练成绩评定和单位单课目成绩、多课目(多下级单位、人员)成绩、年度训练成绩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