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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关于发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生前所在人民法院将上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上报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司法警察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每年3月31日前,由高级人民法院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二)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司法警察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