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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高检会[2004]5号
【颁布时间】 2004-11-19
【实施时间】 2004-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
  
  对于双方在协作配合中出现的争议,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要本着积极、慎重的态度,及时进行沟通,通过本级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应提交本级联席例会解决。仍难以解决的,应分别上报上一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进行协调,不得直接自行处理或拖延不办。
  
  各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审计署。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审计署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协调配合领导小组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振川
  
  审计署副审计长 董大胜
  
  二、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 马海滨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王教生
  
  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 王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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