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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21号
【颁布时间】 2004-10-21
【实施时间】 2004-10-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环节。不断提高司法不平,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基层建设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基础,是提高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基层人民法院司法水平的高与低,司法形象的好与坏,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稳固党的执政基础息息相关。为深入落实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印发给你院,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各高级人民从院要结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重要意义,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力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二,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贯彻落实《决定》的关键和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决定》内容,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建设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要按照《决定》要求,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汇报,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解决基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上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上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承担起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职责。要认真完成《决定》规定的各项任务,加强审判监督和领导班子协管力度,积极协助地方党委为基层人民法院选配好领导班子成员,形成加强基层建设的合力。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基层建设中取得的新成果、新经验,要通过加强督导工作推动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全面进步。
  
  第四,要抓住时机切实解决基层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改善外部环境和加强自身建设是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今年6月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解决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给予了高度重视。关心和有力支持,为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清形势的发展变化,抓住有利时机,从审判、队伍建设和司法管理等方面,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自身建设,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各种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基层人民法院在积极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的同时,必须消除消极等待、忽视自身建设的倾向,努力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扎扎实实落实好《决定》提出的各项措施,把各种有利的外部条件转化为内在动力,抓住机遇切实解决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自身发展。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要求全党要抓住机遇、锐意进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把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到新水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在整个人民法院工作中,基层建设既是基础和重点,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各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之一就是要加强基层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现,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不动摇,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不放松,切实提高司法水平,改进审判作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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