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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83]民民字第143号
【颁布时间】 1983-06-14
【实施时间】 1983-06-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8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同本市公民之间婚姻登记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报请备案

[接上页]

  (四)结婚证收费,暂定每张结婚证及封套收取工本费二元。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费定为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婚姻登记收手续费十元。
  
  二、离婚登记
  
  (一)在本市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市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应由当事人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
  
  (二)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的,可直接向北京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三)离婚证收费暂定每张离婚证收取工本费二角;婚姻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同一项四款。
  
  三、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证件。共同到市民政局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的华侨、港澳同胞和本市公民每人须交二英寸半身免冠像片各三张(或三英寸男女半身免冠合影像片三张),贴在申请书和结、离婚证上。结婚证、离婚证加盖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及钢印。
  
  (二)凡华侨、港澳同胞持外文证件的,一般由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翻译成中文,所需翻译费由本人自理。有外文翻译的单位也可自行翻译,翻译后必须由翻译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所要了解的情况,必须如实提供。故意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预先发现的,不予登记,个别有重婚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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