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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4]行他字第10号
【颁布时间】 2004-07-15
【实施时间】 2004-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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