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14号
【颁布时间】 2004-05-24
【实施时间】 2004-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  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  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  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  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  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