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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14号
【颁布时间】 2004-05-24
【实施时间】 2004-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  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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