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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05-20
【实施时间】 2004-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各位代表: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下面,我就自2000年上届大会以来的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专题报告。
  
  四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等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均进行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发布了一批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应当说,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法律的实施。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工作基础相对比较扎实,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不仅受到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而且受到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司法保护。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从2000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257件,其中专利案件7208件,著作权案件6397件,商标案件2508件,技术合同案件4982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62件;共审结22340件。四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7件。
  
  这一时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有许多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明显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受理的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2003年受理的二审收案同比上升44.88%,升幅之大,表明入世和修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影响。二是,案件地区分布仍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这6省市的案件约占全国的一半。三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高,接近80%;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四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有一定比例,2002年和2003年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分别占1.98%和2.83%,还出现了不少中国企业状告外国公司或者外资企业的案件。五是,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且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关系交叉多,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新类型案件多;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中止诉讼较多,审理周期较长。六是,当事人多涉及知名企业、科技人员、知识分子、文化名人,案件社会影响大,越来越为媒体、舆论和国际所关注。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从2000年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760件,审结714件。在有单列司法统计的2002年和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93件,审结82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33件,审结30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259件,受理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66件。
  
  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四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722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较少。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总体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偏少,但上升较快;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 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 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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