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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在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许多案件的裁判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范例,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产生了广泛、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如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适用“等同原则”判决的案件;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关于“瞒一罚十”的约定有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与(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人民法院将网络域名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据此分别认定了涉案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制止以注册企业名称和境外授权等方式规避侵权的行为;(丹麦)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案,人民法院按照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并依法予以保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人民法院尝试对尚无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陈勇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双方因同一专利曾发生一系列纠纷,矛盾长达八年之久,本案二审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于今年初达成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的和解协议并即时执行,既注意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5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性文件,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等许多方面,使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审判运作机制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一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和对部分案件的指定管辖。全国现有404个地方中级法院和3135个基层法院,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相对较少。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有利于培养专业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和强化工作指导,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根据专利纠纷案件的发展形势和有关法院的条件,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指定了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等5个中级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全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8个,布局基本合理。对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基本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的作法实行范围相对更小的指定管辖。 二是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还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新措施,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予以补充,还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前禁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事新闻传播报道者、报刊网络已发表作品转载者、出版者、计算机软件用户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理予以界定;规定了对权利人因侵权受损、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或违法所得、参照许可费和定额赔偿等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被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