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