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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文字号】 法发[2004]9号
【颁布时间】 2004-03-19
【实施时间】 2004-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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