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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六、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向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七、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二十八、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适用本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