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发[2004]4号
【颁布时间】 2004-02-06
【实施时间】 2004-02-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看管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地点等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看守管理,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一)必须持有效凭证及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
  
  (二)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三)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四)看管司法警察警力的配备应根据审判案件的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数量而定。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应适当增加看管警力。
  
  (五)对男性被告人、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分别看管。对女性被告人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对同案被告人,应保证一人一室。
  
  第四条  看管工作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看管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如下准备:
  
  (一)对看管被告人的场所、周边情况及警用设备进行检查。
  
  (二)根据案情和被告人的数额确定看管警力。
  
  (三)确定司法警察的分工。
  
  (四)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
  
  第五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
  
  (一)与押解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被告人的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有无疾病、有无异常情绪等情况。对被告人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被告人姓名、人数以及押解司法警察的姓名等,要逐一登记,认真填写看管记录。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对被告人一般不使用械具。对重刑犯或有迹象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的被告人,经批准可以使用警械具。对重刑犯,应面对面进行看管。
  
  (四)密切监控被告人的活动,并经常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锁是否安全、有效,发现被告人在看管场所内有自杀、自残、传递信件、携带违禁物品、可疑物品等违章或不法行为时,要及时予以告诫并制止,同时汇报值班领导。
  
  (五)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的要求时,应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本案法官,及时制作笔录和处理。
  
  (六)不得询问或随意谈论案情;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变相体罚被告人;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未经批准,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员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不得将被告人提出看管场所;不得准许任何人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第六条  被告人需要上厕所时,每名被告人应由二名司法警察监控。遇有女性被告人时,应由女司法警察监控。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要注意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被告人如厕时,司法警察应处在有效控制位置,防止脱逃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看管场所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防止有关疾病的传播。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
  
  第八条  在看管期间,被告人严重违反看管场所规定的,司法警察可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九条  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如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